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TUhjnbcbe - 2021/6/16 18:31:00

一起看似简单的借款合同纠纷,借款人到期未还清债务被出借人诉至法院。是普通的借款纠纷还是另有隐情?法官抽丝剥茧,还原事实真相,最终认定出借人为“职业放贷人”,借款合同无效。这也是南京中院认定“职业放贷人”的第一案,一起看看吧。

逾期未还清借款,借款人被诉至法院

年5月9日,章某(出借人)与於某英、冉某(借款人)、於某海(担保人)签订了一份《借款合同》,约定於某英、冉某向章某借款万元,借款利率为2%,借款期间自年5月9日至年8月8日,於某海提供连带责任保证,担保范围包括借款本金、利息、违约金及实现债权的费用、律师费等。合同签订当天,章某向於某英支付30万元,年5月10日支付70万元。此后,於某英、冉某分四次向章某还款共计75.21万元。

因仍有24.79万元未归还,章某将於某英等告上法院,要求借款人及担保人归还借款本金24.79万元及约定的利息。

一起看似最常见的借款合同纠纷,一审法院也支持了原告诉请。但在二审过程中,法官却发现这起借款纠纷背后另有端倪。

普通借款还是职业放贷?

二审中,上诉人主张章某为职业放贷人,其表示,半年内,上诉人与章某及案外人耿某发生了四次借贷,第一次借款本金50万元,短短几天还款51.85万元,利息高达年利率%,由耿某出借,章某收取利息和费用。第二次借款本金90万元,一周后偿还本息共计元。第三次借款即本案万元借款,收取了1.9万元砍头息和费用,上诉人签名时是空白合同,章某的名字是后加的,实际出借人是耿某。第四次借款本金60万元,於某英向耿某借款,用款时间4天,向章某还款61万元,利息高达年利率%。而章某自称无业,案涉借款是因为朋友介绍於某英有资金需求,其为赚取利息才同意出借。

法院另查明,出借人章某的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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